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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3年1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经长治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选举,正式设立了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设五个工作委员会、一厅三处室。即: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市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处、联络处、人事处、选举办公室。1984年12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委、省人大、省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外一些兄弟城市机构设置的经验,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变动为四个工作委员会、一厅五处,即:政法法律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厅、政治法律处、财政经济处、教科文卫处、城乡建设处、人事联络处。

    1987年10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设5个专门委员会、6个处;常委会内设办公厅。5个专门委员会是:政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6个处分别是:人事代表联络处、财政经济处、政治法律处、城乡建设处、教科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各设处长、副处长1名。办公厅设正、副主任。

    1992年6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设6个工作委员会,即: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并增设研究室。

    1997年6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设6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常委会内设办公厅、研究室共8个机构,定编48人。

    2002年2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八个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定编39人(不含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勤人员。)
    2007年6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九个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2009年6月新增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工作委员会、人大信访办公室(副处级建制,直属办公厅)。定编39人(不含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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