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旭辉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康 抗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洪 恩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闫明先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刘潞攀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孙 锐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成立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张志红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路伟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
李国君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郭子仪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刘冠晋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忠利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王 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申晓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职务;
张贵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秦志明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郭 智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景连法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赵学成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陈汾会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洪志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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