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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日期: 2016-04-19 09:13:23
           
---2016年2月26日在长治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牛金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长治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紧紧围绕省委 “六大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市委“五五战略”的安排部署,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力,依法向大会提出议事原案7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7件议事原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将其中4件列为议案,连同7件建议交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办理。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高度重视,紧密同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同贯彻落实市委中心工作和2015年常委会工作重点相结合,专题研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目前4件议案和7件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赵树川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浊漳河西源源头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议案,由城环工委和农村工委共同办理
    赵树川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浊漳河西源源头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建议将保护范围放大至整个浊漳河流域,重点放在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上来。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对辛安泉、浊漳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和有效监督。2013年把辛安泉、浊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列为了以李年善主任为市委督导巡视组组长的节能减排专项督导内容,依法加大辛安泉水资源保护监督力度;积极开展了以保护“母亲河”、珍爱“生命泉”为主题的“上党环保行”专项活动。2014年跟踪督察市政府在人代会上承诺的“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继续推进浊漳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项,政府实施的一批重点项目工程如大水网建设、文王山地垒段治理和重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有序推进,大部分工程如期竣工,投入运行。2015年,结合即将赋予地方人大在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权的有利时机,在开展前期立法项目调研时,根据该议案提出的内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水源地保护作为建议立法项目,由桂正平副主任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城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深入辛安泉、湿地、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并对水源地保护立法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目前,我市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待今年人代会批准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后,将正式进入立法程序。通过制定水源地保护条例,有望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市水资源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使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保护的投入力度,同时认真借鉴国内外泉域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先进经验,增加泉水的补给量,切实加强岩溶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二是通过地方立法,严格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水资源论证和水环境评价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电力、煤炭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相应建设的贮灰场及城市垃圾填埋场,必须进行对辛安泉域岩溶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三是通过立法,能够加强泉域保护工作,修复生态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浊漳河流域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力度,推动我市水资源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陈世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规则》的议案,由人事代表工委办理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情况,促进代表认真履职, 2012年11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比较全面地涵盖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坚持对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在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汇总成册,于人代会期间通报给各代表团和代表本人,有效激发市人大代表积极履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为评价人大代表履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代表连任提供了客观详实的依据。
    针对《暂行办法》在实践中还有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通过加大代表培训力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拓宽知情知政渠道,提供履职信息;丰富代表活动,改进代表活动方式等多种服务和保障措施予以一定改进。今后我们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完善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规划,督促代表积极履职尽责,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育督促代表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完善代表履职档案等,积极发挥代表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三、陈世和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对长治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的议案,由办公厅办理
    《长治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97年8月1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历经18年,对提高常委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监督法施行后,现行的《议事规则》部分章节、条款与监督法不相符,确需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完善。为此,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常委会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议案提出的内容,参照全国、山西省和其他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我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在修订起草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二是稳定性原则。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三是规范性原则。即需要改动的条文用词表述力求严谨、务实、规范。起草工作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修订过程中,除吸收议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外,还对其他章节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于2015年8月18日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四、杨黎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议案,由人事代表工委办理
    近年来,常委会始终把加强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作为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重点在完善办理制度、理顺流程化管理、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和督办重点建议等方面下功夫,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质量,还是承办单位办理工作,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个别承办单位还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等“文来文往”现象,综合性建议的协调办理机制还不够顺畅,代表建议“回娘家”现象仍普遍存在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理时效和质量。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4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19件。市人大常委会把议案办理工作同强化人大重点工作实效相结合,人代会后立即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4件议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领衔,相关工委牵头办理,经过各承办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为进一步督促市政府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年初确定的2015年工作要点,结合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市重点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涵盖城建、交通、教育、卫生、旅游和扶贫等方面的13件重点建议,明确要求市政府在认真办理209件代表建议的基础上,对重点建议须由副市长亲自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办理。2015年11月底,人事代表工委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逐一对13件重点建议的承办部门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中,还特别邀请提出重点建议的领衔代表与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沟通交流,承办部门负责人现场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督查,发现大部分办理单位能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工作稳步推进。13件重点建议中,涉及市区停车难问题的就有4件,在督查中我们了解到,市规划局依据《长治市总体规划》、《长治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起步区规划》、《老顶山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主城区范围内参照相关标准规划公共停车场52个,新区起步区规划停车场1个,老顶山片区规划停车场6个,共规划了23.97公顷的停车场(库)用地,规划实施完成后将初步改善市区停车难的现状。通过强力督办重点建议,增强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感,增加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五、7件建议办理情况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7件建议,分别是申秀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视察的建议》、宋福忠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建议》、赵书琴代表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要对预算法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建议》、任志清代表提出的《关于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开展“代表议政日”活动的建议》、秦向阳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人大代表工作的建议》、赵海军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就职宣誓仪式的建议》和焦吉林代表提出的《关于法定各级“两会”召开时间的建议》。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做出安排,由分管副主任牵头,相关工委具体办理。
    如焦吉林代表提出的《关于法定各级“两会”召开时间的建议》,由办公厅承办。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但法律对人代会应当在每年的几月份召开没有明确规定。据了解,除省级人代会一般在每年元月、全国“两会”之前召开外,市县人代会都没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时间,多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我们也积极向规范人代会召开时间这方面努力,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办法》中特别提到,“合理安排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程和会期。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2015年12月,在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一季度,必要时可以增加”。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向上级人大提出建议并向市委反映,力争逐步规范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再比如,赵书琴代表提出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要对<预算法>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议案》,转为建议,由财经工委承办。新修订《预算法》出台后,常委会及时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从政府和人大层面就如何贯彻实施新《预算法》进行探讨交流,就市政府在将预算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时,同时提交人大进行初审达成共识。针对以往人代会上,每个代表团只有一份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要求在2015年人代会上保证人大代表人手一份预算草案,内容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部门预算和预算解读,真正做到预算向人大代表的全口径、全公开。2015年7月,针对经济下行,财政收入锐减,政府财力供给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实际,财经工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呈送常委会主要领导,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确保后续预算的安排提供了参考依据。2015年11月我们举办了两期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对提升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能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预算法》在我市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选题将更加广泛,所反映问题更具前瞻性和专业性,办理难度不断加大。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办理议案、建议不断提升人大工作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在今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进一步改进作风、强化效果,进一步创新机制、落实责任逐步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不仅要向人大代表交账,同时还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交账,努力实现代表广泛参与、人大有效监督、工作强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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