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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形式 依法监督 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
日期: 2008-04-24 16:51:29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忠义

加强内务司法监督,推进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认真执行监督法,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深化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把加强监督的起步点放在狠抓监督法的学习培训上,着力点放在加大审议监督的力度上,引深点放在代表建议的督办上,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抓学习培训,讲用结合提高法律素质
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规范监督行为的同时,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把加强监督的起步点放在狠抓监督法的学习上,深刻领会监督法的基本精神,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夯实执行监督法的理论根基。
一是学习法条与撰写理论文章相结合。监督法颁布后,我们立即组织机关全体干部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的各项规定,着力领会其精神实质,统一了监督思想和工作理念。为深化学习效果,常委会还组织各委、室、办的同志联系实际,撰写理论文章,阐述对新形势下创新人大监督工作的思想和认识,从而丰富了监督工作的理论知识,拓宽了工作思路。
二是走出去学习与请进来授课相结合。为了增强学习效果,我们改进学习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外沟通与交流。一方面,深入基层,通过开展专项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走出去,到内蒙、宁夏、甘肃等省市调研学习。另一方面,举办培训班,请省内外的专家学者前来授课,听取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长治专场”汪习根教授的报告。学习外地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好方法、好经验,接待了大连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同志,畅谈了工作和学习的体会。
三是分散学习与集中辅导培训相结合。在人大机关每周一组织的集体学习之余,各工委进行了小组学习与讨论。结合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实际,法工委还加强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三大诉讼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为了提高全市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水平,我们召开了全市人大法制工作培训会,对县区人大分管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副主任和法工委主任进行了集中辅导培训,针对基层同志对监督法的一些模糊认识,进行重点讲解。法工委的同志还深入一些县区,向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讲授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通过学习、培训,大家认识到:监督法的实施,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不是弱化,而是在更高层面上的规范和提高。地方人大执行监督法不是无事可做,而是任务繁重。应该更新观念,增强信心,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抓审议监督,突出重点深化监督效果
在监督法规定的八种监督形式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对行政、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法颁布之前,大家往往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形式上,对审议监督不够重视,以致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普遍存在着深度不够、力度不足的问题。随着监督法将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监督形式规范为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审议,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把增强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审议监督上,在提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上做文章。为此,我们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是规范程序,坚持依法审议。人大监督离不开对监督程序的设计,这是人大监督理论的重要法则。只有以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作基础,才能实现人大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要通过审议报告最终实现审议监督的初衷,还必须创设具有自身特色的审议工作制度。在严格遵守监督法的前提下,我们对照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逐条逐项细化,不断探索内容更为丰富、操作性更强的审议工作模式。去年,我们在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和市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报告》时,按照这个工作模式运作,虽然运行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取得了积极成效。
二是事前调研,做到有的放矢。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为了把这一阶段的工作做深做细,把问题摸准吃透,在审议报告前,首先由法工委的同志制定出工作方案,上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听取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其次,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要求,修改视察、调研方案。调研中,组成人员和代表们要分别与内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座谈,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社会群众座谈,旁听案件审理,深入基层单位,全面了解专项工作的情况。最后,写出调研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被调研单位反馈。根据调研了解情况,法工委对司法机关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专项报告修改后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前20日发给各组成人员再次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关注、 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则列为正式审议报告时的重点议题予以关注。由于事前吃透了情况,审议时大家都能有的放矢。去年,在审议法院、检察院的两个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于事前调研充分、掌握情况准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两院”工作成绩的同时,针对民事审判、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信访渠道不畅、办案质量不高、少数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由于发言有理有据,切中要害,审议的效果很好。
三是跟踪问效,推动意见落实。审议意见的落实与否是增强审议监督力度的关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束后,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制度,制作《审议意见书》,送达作报告的部门研究处理。在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法工委按照《审议意见书》的要求,督促“两院”积极改进工作。检察院修订了《职务犯罪案件跟踪监督办法》、《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主诉检察官工作责任制度》等十余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级法院健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审判工作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畅通了信访渠道,切实改进信访接待工作。整改后,“两院”还专门就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写出了报告。实践表明,增强审议监督力度对于人大开展司法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熟练地运用这一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执法。
三、抓建议督办,以点带面力促司法公正
人大代表在每年的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意见既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良策。其中每年都有内务司法部门承办的建议、意见,内容涉及司法公正、队伍建设、治安管理、基层民主建设、社会救助等方方面面。在新形势下,我们把督办代表建议、意见与加强内务司法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监督渠道,引深监督效果。
一是创新机制,对口督办形成合力。我市十二届人大换届以后,常委会把提高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突出内容来抓。实行了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口督办责任制,完善了建议、意见的分类建档、交办领取、回复格式、办理时限、跟踪督办、满意度调查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并狠抓落实。去年人代会之后,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召开了代表建议、意见交办会,各工委与对口联系的部门面对面衔接督办。在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前调查中,常委会把对该部门历年来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情况列为重点了解内容,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相关情况。常委会的重视,督办机制的改进,给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工委创新形式,严格督办,并将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与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结合起来,使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呈现出形式日趋规范、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二是把握重点,理顺思路实现对接。对口督办机制的建立和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开展,为拓宽内务司法监督途径提供了契机。代表建议、意见中涉及内务司法工作的内容很多,在加大督办力度,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基础上,我们狠抓建议督办与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对接,突出重点,举一反三解决问题。首先在涉及内务司法部门的建议、意见中筛选出一些内容针对性强、具有典型意义的予以重点督办。其次,督促承办单位举一反三,改进工作。事实证明,这一监督举措可以集中精力,使有限的监督资源发挥出较大的监督效果,起到典型引导、推动工作的作用。
三是改进方法,全力督办效果凸显。在督办工作中,我们不断探索,创设出自己的一套工作办法。第一,制定“六步办理法”(综合分析代表建议意见;向办理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抓好办理落实;召开代表与办理单位的见面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单位改进办理工作;正式答复;巩固提高),在对口联系单位推广,规范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程序。第二,深入调研,督促办理。对于办理进度缓慢的重点建议,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工委的同志还要深入办理单位调研,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第三,公开办理结果,让人民群众监督。办理结束后,我们把每一个建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在人大网站上公示,让承办单位接受代表、群众的监督。督促办理单位对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如,长子代表团李三喜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敦促市中院迅速了结一起交通事故的建议》,我们认为此案涉及审判效率和“执行难”两方面的问题,遂将其列为重点督办的建议。中院高度重视,组织合议庭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责成沁源县法院集中力量赴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林州市捷达汽运公司执行赔偿款23万多元。并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赔偿款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次性赔付8万元了结了此案。代表对此十分满意。案件办理结束后,我们督促中院针对此案反映出的审判效率不高和“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完善了审判效率考核制度,充实了执行局办案力量,加大了案件执行力度,审判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再如,田小健代表提出的《关注贫困县基层派出所的建议》、李秋红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建设的建议》,经过我们认真督办,市公安局加强了基层派出所的建设,通过公开招考,为157个基层派出所配备了314名公安干警,充实了基层派出所的办案力量。市民政局认真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通知》要求,基本建成功能齐全、职能明确的行业协会体系,并逐步实现了“由台后建议走向台前亮相,由政府组建转向企业自发成立,重大活动政府唱主角转向由行业协会唱主角”的转变。
在多年来的监督工作中,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司法机关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我们在监督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有个别人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对涉法涉诉案件的介入影响了司法独立,有意回避案件监督工作。具体表现在人大常委会交办要结果的案件迟迟不回复等。这些思想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效果。二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些视察与检查的力度还不够大。地方人大组织代表进行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是监督法予以明确规定的,但有些视察、检查流于形式。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即便是反映了一些问题,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很难落实。三是人大干部专业素质还不够高。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专业性非常强,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熟法律。而实际上,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很少,司法监督的实践和经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努力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综合运用科学的监督方法,不断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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