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活环境,提升本市文明城市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范围】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包括在各类庆典中所使用的电子礼炮、礼花弹等。
第三条 【禁放区域】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包括主城区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未列入禁放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三)山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第四条 【职责划分】本规定由禁放区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公安、安监、环保、工商、交通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放工作。
第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在禁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销单位不准向禁放区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路线指定】途经本市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本市禁放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七条 【政府燃放公告制度】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须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品种。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条 【检举奖励机制】对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运入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公民均可以监督、检举。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工作】禁放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禁放公约。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czrdfgw@126.com
2、寄送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英雄中路68号
邮编:0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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