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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人大监督亦需讲究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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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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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讲,约束和监督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应当地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来实施。但长期以来,人大监督往往处于程序化的状态。在很多事项中,使政府不作为、乱作为、不适当行为得到纠正的,并不是人大监督,往往是社会舆论、媒体监督或其他因素促成政府自行整改。人大更多的是事后的程序性监督。有些事情一旦因监督不到位而产生不良后果,不仅涉及国家、集体利益,还可能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为此,从人大作用的发挥、形象的树立、权威的增强考虑,人大监督亦需增加灵活性。 创新人大的监督工作,不能只是领导讲话时讲讲、会议发言时谈谈、研讨文章中说说、决议决定中写写。关键在于,一要克服“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弊端。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和发展变化着的,有些事项也许在年初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时确属必要,但由于新政的出台、政府的重视,本来需要监督的事项有些可能已得到纠正、改善,有些可能已纳入整改计划,有些事项发生的问题可能已消失,凡此种种,就有必要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二要结合形势及时调整监督计划。有些事情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许年度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时确实没有列入议题,但随着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就有必要及时纳入监督视线,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最近的校车安全问题等。三要避免监督只重视“群体”而忽视“个体”。我们一般认为人大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因此把监督注意力和重点放在涉及“群体”利益方面,其实“群体”利益也是由很多的“个体”利益集合而成的,有时看起来是“个体”利益,实质上背后隐藏着很多“个体”,发展到最后就可能会演变成“群体”问题,如强征、强拆等个案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就可以引起群体事件。四要重视对政府“擦边球”行为的监督。由于每年的监督计划都是有重点进行的,而对政府“擦边球”的行政行为却忽视了,使本该受到监督制约的行政行为得到“宽大”,如“三公”消费、预算外资金、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物价听证流于形式等。 从法理上讲,只要是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为,就应当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但目前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注意力和集中点,放在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宏观方面,而对微观方面重视不够。其实有些本地工作的中心、大局、民生工程等,政府往往是竭尽全力去抓、去落实、去重点扶持的,反而不需要人大去监督。而中心、大局之外的问题,本应当得到解决但由于重视不够而没有及时解决的,所谓的“盲点”、“死角”,反而需要去认真对待,人大的监督有必要给予关注。在人大监督方面,要搞清一个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两家”的事,而是在代表人民对政府的行政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合于宪法、法律,合于人民的利益,合于法治国家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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