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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新闻宣传中几种现象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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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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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人大新闻信息见诸报刊媒体、网络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已日益常态化,为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法治意识,促进人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然而,伴随其中的一些宣传口径及表达方式,或多或少地给人大机关形象和人大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引起重视并切实改进。本文就人大新闻宣传中的几种现象作一门辩议,以供商榷。 关于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按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须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就是简单微弱多数和过半原则。但目前经常会听到和见到的是,一些地方在推荐介绍候选人和拟任命人员的过程中,总是特别强调要确保某某人“全票”当选,尤其对上一级推荐到下一级选举的具有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更是如此。在各种新闻媒体上,经常会有“×××全票当选市长或副市长”的消息,看了让人欣喜;同时也有“全票当选的短命市长”的新闻,让人长吁短叹。这种全票情结的宣传很令人纠结,其背后折射出的难道是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集体走眼?这在相当程度上也实证了目前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弊端。客观地讲,时下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常常让投票表决人“不识庐山真面目”,在这种状况下苛求全票实属勉为其难。古人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候选人和拟任人员在获得法定过半赞成票的前提下,有少量反对票、弃权票并非怪事坏事,反而说明投票表决的对象还有一些不足有待改进,对他是一种特殊的警示。笔者认为,这应该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关键作用。综上所述,在选举和任命人员得票多少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一味地盲目追求全票,将某人是否得全票与所谓的官场脸面挂钩,而应顺应时代潮流,理性辩证地看待和分析得票的多与少、全与不全。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然而无论是在党内的一些红头文件中,还是在平面、网络媒体上,时常能看到人事任免信息在表述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在党内文件中,如中纪委、中组部“印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0]48号)”当中,就有以下几处表述显然以党内的推荐、建议、提名权代替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终法定任免权,如“根据查明事实,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州市委决定,免去陈××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这与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查明事实,云南省委决定取消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资格,德宏州委决定免去其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这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法律规定不符。在如此高级别的党委部门公开性文件中出现以上表述失误,从侧面反映出文件起草者的人大意识还比较薄弱。在新闻媒体上,目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已经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化、常态化,但在涉及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干部任前公示时,仍存在一些明显的表述不当。如江西省委组织部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当中有:“陈××,拟任鹰潭市人民法院院长;周××,拟任赣州市政府副市长;吕××,拟任吉安市人民法院院长”。上海市委组织部2011年10月14日发布的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当中有:“王××,拟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辽宁省沈阳市委组织部于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当中有:“梁××,拟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级);袁××,拟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笔者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上述实例当中党委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使用“拟任××厅长、副市长、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都是不妥当的,因为党委具有的是就这些人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提名之权,而不具有直接的决定任免权,所以不宜用类似一次到位式的“拟任”字眼,而应使用“拟推荐为或拟提名为”。鉴于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未直接参与对其任免人员的考察、公示,仍十分被动地停留在程序式地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的阶段,因而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布任前公示时,应依法准确表述。再者,目前在法律条文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办法当中,并没有在新任职务后注明如“(正局级)”和“试用期一年”等的相关规定,因此党委组织部门在发布公示之前应与同级人大常委会衔接沟通,以使公示的领导干部任前信息准确、规范。 关于人大会议的主持。按照法律规定和人大的相关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均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但随着近年来各省、自治区、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新闻宣传报道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如“×月×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拟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在××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以上新闻消息的表述显然与人大的法定议事程序规则不符,即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也应当只报道其在人大担任的职务,此时把党内的职务列在前面且见诸报端,笔者认为这混淆了人大的议事规则,也确属新闻记者的无奈之举,但是如果把此类新闻报道处理准确了,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具体体现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关于人大常委会领导违法违纪。从近年来公开报道的人大常委会领导人违法违纪新闻事实来看,如河南省荥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受贿,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被立案调查,重庆市忠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受贿61万元获刑10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受贿,湖南省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受贿142万元等等,笔者有一种人大形象被他们抹黑的委屈。上述案例均有一个规律,就是这些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违法违纪的所作所为,几乎都集中发生在其担任人大职务之前,即其担任党政机关或部门的要职期间,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亲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立案被查并进入司法程序却在转任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以后,公众从新闻标题中只能直观感受到人大某领导人又贪赃枉法了,仔细看报道的内容,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来龙去脉,才知道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受损主要是极个别领导人早已经就存在违法违纪“前科”,应该说这极个别人是“带病提拔”到人大常委会机关任职的,这充分说明完善现行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选拔工作机制仍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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